
豫理工学〔2025〕21号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河南理工大学国家
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5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25年7月11日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
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
18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精神,为加强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按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宣传、评审、报送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评定成绩排名均应位于专业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评定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孙越崎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只取最高奖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计划指标,
依据各学院、书院在校生人数的比例对各学院、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书院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安排,
依据本办法,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和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评审,推荐出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广泛征求意见,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提出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报至省教育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批准的名单为准。
第十条 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国家奖学金申请者或获得者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如弄虚作假、私分国家奖学金等),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学〔2017〕24号)废止。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
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
18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精神,为加强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按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宣传、评审、报送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评定成绩排名均应控制在专业前25%(含25%)。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孙越崎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只取最高奖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指标,依据各学院、书院在校生人数的比例对各学院、书院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书院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安排,依据本办法,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条件和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进行评审,推荐出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广泛征求意见,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报至省教育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以省教育厅审定的学生名单为准。
第十条 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或获得者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如弄虚作假、私分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将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向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学〔2017〕25号)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体现党和
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计划指标进行评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宣传、评审、报送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标
准为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700元。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全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
(五)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金计划指标,
依据各学院、书院在校生人数的比例对各学院、书院下达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
(二)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
(三)各学院、书院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安排,
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依据本办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严格按照以上条件和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集体评审,推荐出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向全院
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广泛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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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享受者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综合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学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结果报至省教育厅。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以省教育厅审定的学生名单为准。
(五)在评定及发放过程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者或享受者若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如弄虚作假、私分国家助学金等),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受助人当年领取的全部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为了教育引导受助学生具有感恩意识、责任意识,
学校、学院及书院、学生组织可倡议、引导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参加一定的义务劳动。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孙越崎优秀学生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转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学〔2017〕2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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