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文件
豫理工教〔2022〕23号
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
2022年8月3日
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新生复查
第二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和主管招生的校领导批准后,由招生就业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综合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综合复查工作由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处和新生所在学院学工办、教科办负责组织实施,招就处、校医院等部门积极配合。教务处负责对各项新生复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学生处复核后负责将新生综合复查情况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经院长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未办理审批手续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的学习应修读高考考试的语种。因故需更换公共外语语种者,须在入学第一学期开课两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外语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都需要完成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除外),选修课和体育必修课必须通过每个学期的网上选课方可进行课程学习,网上选课不得由他人代选。
(一)网上选课分四个阶段:①公共体育课选课阶段。公共体育课实行“1+3”模式。即第一学期统一为太极拳课程,第一学期学期末学生选体育小项课,直接学习三学期,之后选课期间,不需再进行公共体育课的选课。②选修课、单独开班重修课预选阶段。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参加预选阶段的选课。课程的选课人数小于该门课程可容纳的学生人数上限时,可进行该课程的选课。③第一次补、退选阶段。学生查看本人教务系统中的“选课结果”,可进行课程补选或对已选课程进行退选操作。④第二次补选阶段。学生可在开课学期前两周通过教务系统对未选课程进行补选。以上四个阶段均须由学生本人完成。
(二)遗留问题处理。因特殊情况学生本人无法进行网上选课操作的,可到所在学院教科办咨询处理。
(三)欲退选的课程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或书面申请退选,将视为选课有效。未经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四)转专业、转学、随下届同专业学习、复学、缓考的学生应在开学一月内办完课程补改选手续,若错过网上选课时间,须写出书面选课申请,并注明本人课表中须删除课程和新增选课程的课程号、课序号等信息,报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统一办理。
(五)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以每学期选课通知为准,学生需及时关注每学期选课通知。
第十二条 随下届同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重复学期开设的全部课程(若课程成绩为80分(或良好)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所有课程考试(核)通过后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随下届同专业学习的学生需改选现专业班级的课程,不得选修原年级的课程;符合免修条件的课程无需再选课,如果课程已经置入或已经选上,则需在每学期开学初的前两周到学院教科办办理退选课程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者,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所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核),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应予重修。
(一)一学期内所修课程无故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二)一学期内所修课程的作业、实验或调研报告等过程考核材料缺交三分之一及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练习以及作业、测验、考试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体育成绩可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有生理缺陷或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有身体疾病而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按照任课老师的要求,完成适宜的学习内容和教学环节,以取得体育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综合评定的方法确定成绩,并以五级分制或百分制记载成绩,其它理论课程以百分制记载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对应绩点
成绩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99 |
100 |
绩点 |
0 |
1.0~1.9 |
2.0~2.9 |
3.0~3.9 |
4.0~4.9 |
5.0 |
五级分制成绩对应绩点
成绩 |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绩点 |
0 |
1.5 |
2.5 |
3.5 |
4.5 |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1学分*绩点+课程2学分*绩点+……+课程n学分*绩点)/(课程1学分+课程2学分+……+课程n学分)。
第十九条 参加考试(核)的学生名单,以选课系统中学生名册为准,课程考试(核)结束后,任课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报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 缓考。学生一般不准缓考,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核)者,须在考试(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在办理缓考手续时,应出具有关证明、填写缓考审批单,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课程,学生应凭缓考审批单申请补选同专业下届学生相同课程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者,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无故不参加者,该课程成绩以“旷考”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核)不合格的课程须进行重修,课程重修按照学校的重修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情况除外:
四年制本科生第七学期(五年制本科生第九学期、两年制本科生第三学期)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考试(核)不合格的,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补考(注: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的须进行重修)。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课程覆盖:
(一)学生因休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原已修读课程与现专业班级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内容相同或相似的;
(二)重修课程为同一专业低年级的同一课程,但课程号或学分不一致的;
(三)不及格课程选择重修的,但由于培养方案的变更同一专业的低年级不开设此门课程,而选择跨专业重修的。
申请课程覆盖的学生需通过教务系统提交成绩覆盖申请,本人不能提交的可由所在学院教科办代理申请;学生和学院教科办均不能在教务系统中提交的成绩覆盖申请,需填写《河南理工大学课程覆盖申请表》,经学院、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并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办法可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须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的学业成绩档案中,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的成绩单上均予以标注,毕业时成绩单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在课程考试(核)中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试(核)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退学后的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学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认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认定。
转学到我校学习的学生和我校到外校进行短期交流学习、交换学习以及与外校联合培养和合作办学的学生,在外校所修读的课程若与在我校修读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要求相同或者相近,可申请将外校的课程成绩转换成我校相应的课程成绩。申请学分转换的学生需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学分转换申请表》,并提供所修读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确认的成绩单或切实可信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在校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因违背学术诚信而受到处分的,取消其学术称号和当学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的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学校的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将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提供创业方案,且须征得家长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休学时间最长为两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需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生处学籍科备案。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需将其当学期选定的课程注销(已参加过考试(核)的课程除外)。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学院长审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已恢复健康者,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学生办理完复学手续后,需重新进行选课。若选课时间已结束,学生本人需写出书面的选课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选课手续。
(四)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退学警告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所修读必修课程经考试(核)不及格达到12学分者或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达24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警告。学生所在学院须对其进行提醒、教导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劝其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所修必修课程经考试(核)不及格累计达到16学分及以上者(新生第一学期所修必修课程经考试(核)不及格达到18学分及以上者);
(二)入学以来必修课程经考试(核)不及格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达两年,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二)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无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一条 因考试(核)不及格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在满足修业年限要求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学院院长签字,并报教务处审批后可随下届同专业继续学习。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院送交本人,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单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后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不可再以任何理由申请复学。由所在学院负责通知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本科基本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7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选修和素质拓展等学分且成绩合格,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满足毕业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一个学期提出。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自费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课程),考试(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学校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及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主修本专业的同时可申请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可参照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者,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学 位
第五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校的本科、专科学生。《河南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2017〕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