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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3-1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做好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和《河南理工大学章程》《河南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校学〔2019〕1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以生为本、教育为主、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开展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学生申诉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组织部、团委、人事处、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继续教育学院、法律办等单位负责人、申诉学生所在学院的专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以下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一)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四)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

第九条 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条 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复查工作,并负责形成复查决定书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应予以维持;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八条 申诉事项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诉事项的复查意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经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调查取证期间,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根据申诉事项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三年制以上各类培训班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的规定,凡与此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