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控新冠肺炎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除此以外,还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二、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 、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三、如果自己属于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有关要求: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校医院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四、《传染病防治法》怎样保护你?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五、传染病防治法:疫情防控的“硬核力量”
1、医疗救治机构建设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2、医疗机构开展救治工作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开展的医疗救治,包括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三种方式。医疗救护是指急救机构基于当时、当地的条件和传染病病人的病情,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施行一般性紧急医疗处理后,将其送至指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作进一步救治;现场救援是对不宜转送或者不便立即转送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在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地点,进行的就地隔离、就地治疗;接诊治疗是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的诊断与治疗。
3、防治经费的保障。传染病防治关乎公共卫生安全,为保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各级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将传染病防控的日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落实。
4、传染病人获得医疗救助的条件。为避免特定传染病病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从而成为新的传染源,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对特定传染病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根据该条规定,获得医疗救助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患有特定传染病;二是困难人群。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员的传染病医疗费用,国家予以减免。
六、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应受到的惩罚
1、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3、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同主体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