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毕业(学位)证书原件遗失或损坏的,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或学士学位证明书,且只能补办一次,补办后原件作废,请毕业生妥善保管个人证书,切勿再次丢失。毕业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补办流程为经学生本人申请,档案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核实,主管教务的校领导或校长批准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或“学士学位证明书”(具体流程参见附件学历学位证明书补办流程)。学历(学位)证明书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每月25日前受理当月学历(学位)证明书补办材料。办理时长一般为5-10个工作日,根据收到申请人材料时间和学生工作处整体工作安排有所区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届时可通过电话咨询证明书办理流程(学籍科0391-3986101)。受学校寒、暑假影响,假期期间无法办理。建议申请人避开学校寒暑假办理,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影响。